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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下月施行

信息来源:e-h.com.cn   时间: 2019-10-08  浏览次数:43

■劳动报记者陈宁

本报讯从昨日召开的时政新闻发布会上,记者获悉,《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共8章48条,明确总体原则、开放机制、平台建设、数据利用、多元开放、监督保障、法律责任等内容。

首次提出

分级分类开放模式

上海高度重视公共数据开发利用,自2012年起就在全国率先探索公共数据开放,不断对标和学习纽约、伦敦、新加坡等国际先进城市。近几年,上海开放数据的范围已基本覆盖各市级部门的主要业务领域,开放数据总数达到2100项。2017年至2019年,上海连续三年在第三方测评的中国地方政府数据开放排名中位列第一。

不过,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陈鸣波表示,上海公共数据开放的程度与国际上还存在一定差距,如高价值数据开放度不够、与社会需求衔接不足等。此次《办法》制定过程中,相关部门重点考虑解决这些问题的举措,希望能通过这部办法的落地实施,进一步提升开放数据水平。

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主动制定开放清单,另一方面对接社会需求。根据年度开放重点,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行业增值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高价值公共数据。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在国内首次提出分级分类开放模式,对开放数据进行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提升开放数据质量,不断满足社会公众对公共数据的需求。

如何保障

个人隐私合法权益

大数据尤其是公共数据可能牵扯到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第三方合法权益,《办法》是如何保障这些合法权益的?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表示,在《办法》总则当中明确对权益保护提出了要求,要求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公共数据的开放过程当中,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防止公共数据被非法获取或者不当利用。同时对数据进行了分类管理,将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公共数据列为非开放类数据。并且在数据的预处理环节要求数据开放主体将列入开放清单的公共数据进行脱敏处理,保证这些信息没有个人信息。

《办法》同时规定了权益保护机制,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如果认为已经被开放的公共数据侵犯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话,可以通过开放平台来告知数据开放主体,并且提交相关证据,由平台通知数据开放的主体进行核实,然后予以相应处理。

罗培新表示,数据利用主体如果在利用公共数据的过程当中存在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情形,由市经信委会同市大数据中心对侵权人予以介入,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关闭其数据获取权限等措施,并且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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